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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行拘!浙江一企因未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而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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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行拘!浙江一企因未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而被罚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0日上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回头看”检查。检查组通过地面检查吸引注意,无人机“飞检”长驱直入方式开展“地空”联合检查,在检查浦南街道某印染企业F车间1个排气筒无明显废气排放(管道无抖动),无人机执飞人员立即联系地面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车间进行检查,最终查明F车间30余台烘干机正常使用中,但与烘干工序配套的废气(含毛絮)收集设施密闭不到位,且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烘干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查处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构成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目前,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

       同时,浦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对该企业1名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6天的处罚。

结语

       大气污染具有“涉及区域范围较大、区域之间污染物传输量大、污染源种类多、污染因子相对复杂”等特点,传统环境监测方式很难确定污染发生的直接源头,而采用无人机出动速度快、隐蔽性强,对特定区域的空气污染情况进行高空侦察,可帮助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准确锁定违法排污行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加强科技投入,采用更多先进技术、手段,打击隐蔽违法排污行为,守护好家乡的碧水蓝天。

来源: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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